【投票】1.﹝我真的不是教你詐﹞

2009060110:00

《神的X檔案》-

【 善 惡 篇 】

1.﹝我真的不是教你詐﹞

民國八十四年後,法庭內流傳這麼一個笑話:某個被人賣了還幫人數鈔票的被告,對宣判入獄的判決不服。他向法官反駁道:「法官大人,你該不會是因為我沒看劉墉的『我不是教你詐』而判我入罪吧?」

法官怎麼回答不重要,但此後監獄裡關的都是這類人——這類不懂得詐騙別人的人

資本主義的架構講求得是「自由競爭」,因為人們相信,「有競爭才有進步」!

甲攤販賣的是一碗10元的冰,乙攤販賣的是一碗15元。過去,按照道理賣15元的會被淘汰,然而,今天被淘汰的卻是10元一碗的。

為什麼?為了「競爭」。

所以,甲販會捨棄10元就15元。更或許乙販就是甲販的人——看過「我不是教你詐」的人!

或許這是作者始料未及的吧?

〔想一想〕:

有人說世事原本就不公。也有的說:弱肉強食本就是生存的鐵則。

所以,不狡詐者天生註定要當犧牲者

所以,少讀書者天生註定要當被奴役者


2. ﹝商場如戰場﹞

殺一、二人是謀殺犯。殺千百人是英雄典範!

在戰場上奮勇殺敵的人,殺人愈多尊榮愈多。在商場上亦同。

兩者唯一的差別是—— 一個用子彈,一個用銀彈。

然,可憐的是,胸前掛滿勳章的英雄往往註定要被銀彈所殺。這叫鳥盡弓藏,狡兔死走狗烹。

「兔死狐悲」正是不知下一個輪到誰的寫照!

〔想一想〕:

在尚未解除戒嚴時期,海峽彼岸駕機來台的稱為反共「義士」。除了被當成英雄般膜拜,更贈金千兩以待。

曾幾何時卻變「劫機犯」,換來牢獄之災。

人,到底是什麼?為何始終甘被一根看不見的繩索操控?隨魔笛起舞至死不悟?

王老先生龍潭有塊地,大約一畝(三十坪)左右,是塊祖傳三代的畸零地,左邊緊挨一潭湖水,右側則是一片山坡地。怎麼看也不像聚寶盆。

所以今天(民國六十年左右)有人拎著一大捆現金向他喊出每坪十萬的天價,他當場傻住。

因為這是當時公告地價的一萬倍。「不賣的是傻蛋!」王老先生的二個兒子跟他這樣說道。

拿著三百萬,王家在中壢買了間一百坪的透天厝還剩一百五十萬放在銀行裡生利息。隔了十年,150萬還是150萬,王老先生過逝了。兄弟倆平分了家產。

老大選擇上台北發展,房子留給老二,帶著一百五十萬在忠孝東路四段買了一間三十坪的公寓花光了所有的錢,只好再向銀行抵押借貸八十萬出來和朋友合夥投做生意。

不到兩年生意就垮了,賣了房子償清債務只剩二十萬,想要回鄉下種田。豈知,老家祖厝那片坡地不知何時已被夷平。起而代之的是一棟棟富麗堂皇的高級別墅。

老大所餘那二十萬剛好只夠他買一坪地。

〔想一想〕:

「殺人不過頭點地」。已經是過去式。資本主義的殺手是手不沾腥就可使你一敗塗地。

以此案為例;財團在購買王老先生的地以前,已先買下他右側整片山坡地——當然依的是公告地價:每坪十元

十甲(一甲等於二九三四坪)也不過三十萬元。然而,財團卻願花十倍的價錢買王老先生的畸零地。

為什麼?

很簡單,為的是讓自己的十甲地每坪也變十萬元。

花三百萬使三十萬變三十億。怎麼算都划算。

接著再花個十億買官員變更地目甚至修改建區都市計畫。等房子落成,曾值一倍:三十億變六十億。怎麼會划不來?喔,別忘了那時還只是民國七十年左右。

還有,這一場戰爭—— 完全合法

所以,老大只能怪自己,最後想不開只好服毒自殺。


3.﹝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者﹞

台中市西屯區有一大片何氏子孫公業名【何厝莊】。自滿清時代傳至今已逾二十代。大部份被不肖子孫以內神通外鬼的方式偷偷變賣殆盡。僅存的一塊於民國八十年間以十億元賣給某財團。

何氏子孫委派第十九世何阿水擔任祭祀公業管理人,第二十世何清照、何泉等及第二十一世何國欽等十一人擔任上開祭祀公業之監事。並委託何阿水出售該筆公業得款近新台幣十億元。

豈料何阿水與監事何清照等五人私下協議均分售地所得,並侵占籌備公業公廳之建築費用約六千七百餘萬。

事後被何氏公業其餘子孫於民國八十四年共同提出刑事及民事訟訴。

刑事幾番公訴歷經年餘,於八十五年四月依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一項判決:被告何阿水等人意圖為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至生損害他人之財產,均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上訴至最高法院,被告卻以未出庭應訊為由,經法官裁定,駁回至地方法院重新開審。

此時已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原告當中有不少人為此官司纏訟,四處張羅數百萬元的假扣押擔保金已近山窮水盡,傾家盪產,幾瀕妻離子散邊緣。

有的甚至成了親朋好友眼中的「鬼見愁」,人人避之唯恐不及,連房租、水電都快繳不出來了。

然而,受到「高人」指點的另一方被告,卻不斷以侵占得來的巨款炒作土地買賣,累積至今幾達天文數字。

〔想一想〕: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後」呢?不,該視「之前」……之前「制法律者係何人」?不就是個很值得玩味的問題嗎?

檢視東西方判例您會發現一共同點:那就是對「詐欺犯」、「經濟犯」等的量刑特別輕;輕到如鴻毛而不覺得枷至其身。

隨手舉例,一九九六年,美國一銀行職員,利用其對電腦專長侵占客戶資金達二百餘億美元。東窗事發,判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如果表現良好,關個六、七年即可假釋出獄,飛到瑞士或夏威夷逍遙享樂去也。然而,這已是西方最高判刑了。

反觀台灣,同年亦有一行庫職員利用職務之便,用電腦轉帳至第三國,串通其兄在國外開戶,以此手法不斷侵吞蒙在鼓裡的客戶資金,累積至二百餘億才被發現。結果……經法院判決——七年三個月。依現行減刑條例,不出三年即可獲釋。

這兩個案例的背後,其實尚有更值得探討的問題:例如,單憑一銀行小小行員就能隻手遮天,侵占如此巨額款項嗎?

恐怕只有白癡才會相信。

其次,雖說人心不足,蛇可以吞象。然而,貪到如此天文數字猶不足,未免也太說不過去了吧?

除非真有那種貪到非等東窗事發才肯罷手的人。否則,早可以開溜卻不溜,僅這點來說未免也太不合常理了吧?

因此,分析整個架構,則可推斷︰其背後定有一個大集團在操控。才會如此需索無度,欲罷不能,直至代罪羔羊被犧牲為止。

代罪者之所以心甘情願,必定是幕後主子有錢,使得鬼推磨能判〝羔羊〞輕罪之保證,外帶一筆一輩子也吃喝不盡的佣金作交換。

所以,一場又一場現代版的「周瑜打黃蓋」,侵占巨額公款、詐騙大批苦哈哈投資者資金的好戲,就在全球各地頻頻上演了……

這些廁身幕後的「藏鏡人」是否就是那些法律之前的制定者呢?誰也拿不出證據。但是,無據可證並不代表不能「反證」!

例如:A等於B,而B又等於C時,則ABC均相等。同理可用來反證前述所提之無證之據也。

假設(一):你有權卻無錢,當律法擺在你面前,你會如何訂定?

假設(二):你有錢卻無權,會不會想左右公權?或甚至以錢易權,擁有更大權方便「A」錢?

假設(三):立法之前,為防「A」錢出紕漏,你會如何鬻法量刑?

如此聯想細索後,人當不難會心:今何以要將詐欺、侵占、圖利他人等「暴利行為」量刑如此之輕,將律法訂得如此繁冗難解之理了吧?

當然,持反論的人或喟:錢財買賣所牽涉之行為多屬非暴力之犯罪,求輕量刑原就無可厚非。且買賣契約各有差異,所涉之層面既廣且雜。律法在求其公平下,自然條文就變得既冗且雜了。

乍聽此言或覺有理,然,仔細剝絲抽繭後,人立可看出其不脫狡詐貪婪之本性。

【說明】:

所謂法律之嚴原為求其圓,因律法之證首在行其正。

如此持圓法而行平,雖律簡足鑑真。

故,劉邦約法僅三章已得天下耳。反之,律法愈冗足見漏縫愈盛。待密網織成只能捕小蝦米了。

如今一般平民百姓,勞苦大眾,根本無緣「識荊」(六法全書),每遇有糾紛往往只有任人宰割的分。

故,所謂法律之「公」,唯獨律師「攻」罷了;而律法之「平」,則恰似專為富人「憑」了。

窮人如與富者鬥—— 民事官長纏訟動輒往往逾數年,其間除要張羅大筆律師費,尚需提供訴訟擔保假扣押金等。

金額之大往往超乎原告所能負擔,這時只好向親友求助或是冒險向地下錢莊借貸,幾年下來,利上加利最後就算贏了這場官司,倒頭來非但分文未能落進自己口袋反有可能倒欠錢莊一屁股債,落個家破人亡下場。

窮人繳足保金卻被凍結在行庫裡,供行員們拿來巴結權貴,任其巨額超貸,大炒特炒房屋、土地、黃金、股票……結果造成更多人受害,所謂「飢寒起盜心」。

最後為了家人妻兒子女,年邁高堂不得不挺而走險……於是乎搶劫、盜竊、走私猖獗、黑槍毒品四處可見、女子下海撈錢、男兒進入黑社會。

逮著的一關就是好幾年。衰一點的還要送西天。同樣是賊,搶一塊錢判刑數十年。搶幾十億的判參個月……還可緩刑個兩三年。

這就是:法律之「錢」,人人平等


4.﹝為作倀﹞

傳說人被老虎咬死,靈魂不敢他去,反而成了老虎的僕役,幫助老虎找尋新的被害者。將人帶至老虎前並剝光受害者衣裳供虎食畢,方得離去。

這些替老虎當差的鬼就叫「倀」,俗稱「為虎作倀」。

至於「弗」,照字面上解釋就是「不快樂的樣子」,例如「弗鬱」。

因此,「為弗作倀」是指一個人成了不快樂的奴隸。「不快樂」就是痛苦。一痛苦就會想逃避。

欲逃避唯有另找替死鬼接替自己的痛苦方能脫離「弗鬱」的囚禁。

於是乎:甲找乙,乙找丙,丙找丁,丁又找上甲如此無休止的輪迴下去,後人竟無一不是……「弗」的奴隸。


To be continue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