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網民們要注意了★★★★★

2009042110:00

按《﹢推》好讓更多人看到。感謝您 ^^

著作權法ISP民事免責事由立法草案

業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

這代表什麼?

對網路使用者而言

1、網友如於網路空間任意上載、轉貼、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之影片、音樂或文章,經著作權人發現而提出警告信函者,ISP業者除將刪除該等侵權資訊外,亦將對該IP位址之使用者轉知著作權人所提出之「警告信」。

要提醒網友注意的是,經三次警告後,ISP業者即會對該使用者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

當然,權利人仍可對侵權使用者追訴其不法行為,此等措施均會促使網友注意在網路合法利用他人著作,避免觸法。

2、又如網友係因一時的疏忽,致涉嫌從事網路侵權行為者,透過本次修法所建立之「通知/取下」之機制,亦可提供網友重新檢視自己行為之機會,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追,亦有發揮教育大眾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之正面意義。

3、要特別說明者,本次修法對於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已充分考量與規範,如被檢舉的網友之侵權資料被移除後,並未提出「回復通知」,要求回復被刪除的資訊,則ISP業者對於該被檢舉網友之個人資料不得揭露給權利人。

附註:參考相關條文請連結網頁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70&guid=94b82b63-47e2-4def-8a9e-b1411e1ce4ac&lang=zh-tw&pat


我認為這是網路文字獄的啟釁。

像我轉貼(引述)這一段新聞,也犯了侵權之嫌。

(好笑的是,連記者老爺也搞不清界線在哪?聯合晚報 說轉貼新聞是侵權,蘋果則說可以)

我相信沒有人願以身試法,奈何法令多如牛毛,一不小心就會誤踩地雷。

我覺得哈佛法學教授萊斯克倡「創用C C」之前,一個鼓吹自由軟體的GNU計劃曾提出Copyleft(著佐權)

希望彌補Copyright(著作權)的體制缺陷,就是一個可行之策。例如:

標示

本文採 cc-by-sa授權

亦即《可直接轉走,但要附出處與作者》

不過在此之前 M I B提醒大家:有地圖 V I P者,先申請回憶記念光碟把紀錄保存起來,

然後開始清理有侵權之嫌的文章(轉貼)、圖片(包含禮物投稿)、影音(YouTube)……等。

因為‥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者

各位網友,不想身陷囹圄、破財、被告者,請自求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