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超過 檢為30元告貧婦 被誤開停車單 得理不饒
法界轟:浪費資源
【綜合報導】擔任停車收費員的低收入戶婦女高從蓉,日前沒注意一名車主已在收費器裡投幣,仍開出三十元繳費單,卻惹惱了車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威華。洪事後到警察局,堅持為了這三十元,控告高婦偽造文書罪和詐欺未遂罪。
大砲打小鳥
對此,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高涌誠說:「申訴是個人權益,但檢察官用《刑法》制衡,真是大砲打小鳥。」
可憐收費員苦養病女
律師劉思龍更說:「小題大作!偽造文書和詐欺罪都是處罰明知故犯者,提告簡直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高從蓉(四十三歲)的大女兒七年前患紅斑性狼瘡住院,因醫療費用龐大,她與丈夫身兼數職賺錢,但丈夫隔年罹癌過世,今年二月初她剛考進高市交通局當臨時收費員。得知自己得罪檢察官,高昨天卑微地說:「我真的很需要這份薪水,不管我有沒有錯,都很願意跟檢察官道歉。」
三月二十八日,高從蓉和平常一樣,沒吃早餐、午餐,從早上八時工作到下午三時,過程中她可能是眼花,沒注意洪威華已繳費,又放了張繳費單在洪的車窗上。她回家後接到警員電話,表示檢察官不滿已繳費,仍被開了繳費單,高從蓉希望警員轉告洪等一小時,她願意馬上從高雄縣趕來道歉,但洪表示馬上要回台北,沒時間等她。
高從蓉事後寫報告說明後,交通局也撤銷對洪威華的繳費單,但高女前天收到警方傳票,才知道被洪威華控告。
針對此事,洪威華昨強調:「提告只是保障自己的權利。」記者告知高女的遭遇及家境後,洪只說:「聽到你們(指記者)這樣說,才知道她很可憐,如果當初在派出所的過程中她有出現,當面致意道個歉,事情就過了。」
檢:沒有人要欺負她
洪威華說:「我只是找出制度面的缺失,是不是還有其他民眾的權益因此受害,總不能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侵犯別人的權益上吧。」「沒有人要欺負她,但她應該把工作做好,越是得來不易的工作,就越要珍惜,不是嗎?」
高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主任林雅敏昨表示:「高從蓉應是無心之過,被依偽造文書罪法辦,實在是莫可奈何。」警方則表示,明天仍會傳喚高婦到案,事後並函送法辦。
洪威華昨天強調,提告只是保障自己權益,絕非欺負人。黃昱豐攝
洪威華檢察官小檔案
學歷: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現職: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經歷:
.調查局調查員
.法訓所21期結業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澎湖、嘉義、新竹地檢署檢察長
曾辦案件:第一高爾夫球場弊案、四汴頭弊案、拉法葉佣金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太超過 檢為 30 元告貧婦 搜尋結果才約1,320個,和隨便一個冷笑話動輒十幾萬轉貼相較,我不禁要問:台灣人您怎麼啦?甚麼原因使心堅硬如鐵,冷漠賽頑石?
一周前看到這則新聞印象很深 (因為太令人義憤填膺了)。可是一直沒空上網找,直到今天,花了一些時間,總算把它翻出來,貼在日記,想請大家評評理:
《甚麼樣的人會做出如此泯滅人性的事?》
根據這位有權有勢的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威華強調,【提告只是保障自己權益,絕非欺負人】您相信嗎?
PS: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根據刑法第210~220條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
告了人家一個不能成立的罪名深怕丟臉,於是又補上《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也沒有施用詐術》的【詐欺未遂罪】居心之險惡,還振振有辭說是為了“找出制度面的缺失”……屁話一堆。
一個學法律者以律法為武器保障自己也就算了,然而不懂權衡輕重,為區區30元大動干戈、耗費公家資源興訟,欲致一個犯無心之失的貧婦於死地,那還能算是人嗎?
洪檢座,你若不爽,儘管來告我,敝人接著!
張世瑜攝 圖片: 1 / 1
因為小疏忽而得罪檢察官,高從蓉(右)看著臥病在床的女兒,不禁悲從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