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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罵管碧玲醜女 邱毅改判免賠 ●法院的見解 邱毅罵管碧玲很醜,被管碧玲告到法院去,一審判邱毅要賠償二十萬元(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05號民事判決) 一審:名譽權→精神損害 二審法院推翻地院之見解,認為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純屬個人主觀。 (本案為民事案件,若刑事則為公然侮辱罪,請參照《圖解刑法》第234~237頁) ●小小的疑問? 這算是言論自由的勝利嗎? 換言之,以後是不是可以光明正大地爬到101大樓,高喊下列內容: 》管碧玲,你好醜~~~ 》肴嬥,你吃太多了,好胖喔~~(本例純粹因為打錯字,在此強調肴嬥是知名的美食部落格格主,身材跟她的暱稱發音疑似一樣) ●還原事發現場 邱毅與謝長廷發生口角,邱毅邀請謝長廷前往調查局共同接受測謊,遇到管碧玲等人‧‧‧ 邱毅:「真是無恥、真的」 王淑慧:「什麼叫無恥」 管碧玲:「誰無恥,誰無恥」 王淑慧:「無恥是沒有牙齒,我們牙齒都這麼水,什麼沒有牙齒」 管碧玲:「你看,你害我們二個美女必須『撩落去』(台語)」 邱毅:「你是美女嗎?」 管碧玲:「對啊!」 邱毅:「你長得這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 ●什麼是名譽權? 因為外表的美醜,當然可以推論到胖瘦,與人格地位高低無關? 這就要想想「名譽」是什麼了? 一審法院認為:「所謂名譽,乃指人格之社會評價,而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之評價而言。另社會之評價具多元性,外貌亦屬其中,且重視外貌,亦屬社會通念,此由目前美容整型或治療禿頭等業者充斥市場,不少消費者趨之若鶩之景象自明。是被告所為『你長得那麼醜』及『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之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在指稱原告長相醜陋,對原告之外貌為負面之評斷,已足貶損社會對原告人格之評價,而屬損害原告名譽之陳述。」 高等法院的判決還沒有看到,但媒體已經有摘錄部份內容,如前所述。 英雄不怕出身低,所以說人窮,一般來說可能不是貶抑他人的人格,也許還是稱讚的意思;說別人醜,也可能是稱讚別人,因為可以與心地善良來個強烈對比;但是本例很明顯並不是稱讚別人,就是說你醜,法院對於美醜是否屬於人格評價之一部分,有不同的見解。 只能說高等法院限縮了人格的範疇,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好像言論自由比較寬鬆了。 果然法律是隨人講的。 可以推論出:阿扁一審,可能會很慘! |
雖然,表面上這是一塲藍綠政治口水.
但,穿透性夠的人可以看出背後攸關的是
每個人民的天賦人權--自由!
我的看法如下:
2010/10/02 09:37 | |
法律對“自由”的定義是什麼? 我找不到. 這也許是為了給法官“自由”心證空間.所以法律不解釋. 所以若從“自由”的“形式”探討就可發現其吊詭處.例如.. “受限”(有限)的自由是自由嗎? 當然不是. 然.若不“設限”,則天下大亂. 對誰設限?答案很有趣.對--[違反自由者]. 對誰不設限?對判決[違反自由者].(也就是“法官”) 換言之.能讓天下大亂者唯法官耳. 這不是理論而是隨處可見之事實.(不需要我舉證了吧?) 因此這個案例其實沒什麼好討論的. 言論自由的定義 任何人都可以針對任何的內容或事件, 在任何的地點, 任何的時間, 以任何的方式, 發表或保留個人的任何的意見, 稱為言論自由. 現代社會由國家授與並保護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 同時也由行使此權利的個人自行負責因此而產生的結果. 的定義 換言之..言論自由之自由只限對事而不對人. 事 不能涉及 人.(非自己所能負責之範疇.如“容貌”)
邱毅之言論針對他人容貌(非自己所能負責).這就涉及人身攻擊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然. |
★這篇文章的眾多回應中有一則最能混淆視聽特此轉貼供眾參考☆
2009/06/25 06:37 | |
刑法 310 條第三項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首先:這兩個女立委當著媒體面前扭曲『美醜』的定義。 此事涉及公益,光為避免整形醫師誤判醜妍標準, 造成日後整形的糾紛,(一個說毀容、一個說我明明把你整得跟管碧玲一樣美啊。) 邱毅就應該講出實話。如果講實話還被判刑? 這不是鼓勵人家作偽證嗎?作偽證也要被判刑,作人還真難! 刑法 311 條也有規定四種情形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立委講的話,是否可受公評? 至於適當與否,相較於,你比豬八戒還醜,比鬼還嚇人。 這樣的評價,應該還算適當吧!? 自由心證咩! 如網友所言:『難得有國家認證的醜女耶!』 真慘! |
首先這篇文章暗示 “邱毅講出實話”。
而這“實話”指得是美醜的主客觀之判斷.
就邱毅而言他可以主觀判斷任何美醜.以致於凌駕任何法律上認定的“事實”
可笑嗎?
不,我認很悲哀.
當一個人用主觀去凌遲另一個人.還被法律支持,還有不分是非只分藍綠的人民相挺時,這個國家已不文明了.
外貌的美醜可有法律認定的“標準”?沒有!
既然沒有何來“事實”?
一個人的美醜無關名譽卻攸關自尊.
然,名譽難道和自尊無關?所以傷人自尊無罪?
所以二審法院推翻地院之見解,認為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純屬個人主觀。
果若如此被扯假髮傷了自尊的邱毅憑甚麽告人?且還勝訴?
邱毅你很醜,這是我的主觀.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
所以,儘管去告我吧!